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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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 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 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 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 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 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 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 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 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 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 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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