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5章山顶缆车条例三
第265章 山顶缆车条例三摘要:本条例旨在授权建造山顶缆车。 (2)当该项售卖作出后,公司就已售业务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及权限,或(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9或10条作出任何命令)公司在命令作出
第265章山顶缆车条例三 摘要:本条例旨在授权建造山顶缆车。 (2)当该项售卖作出后,公司就已售业务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及权限,或(凡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9或10条作出任何命令)公司在命令作出前就已 售业务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权力及权限,均须转让及归于__,并可由__行使。(由 1924年第5号第8条修订) (由1912年第8号第25条修订;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99年第62 号第3条修订) 第265章第12条动力等 在缆车轨道上使用或为缆车轨道而使用的任何种类的缆车车厢、动力、机械及器 具,须获得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批准,而遭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不批准的缆 车车厢、动力、机械及器具,均不得在缆车轨道上使用或为缆车轨道而使用。 (由1926年第10号第3条代替。由1948年第20号第4条修订;由19__年第26 号第7、9及10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 律公告修订) 第265章第13条缆车车厢的建造 在缆车轨道上使用的每一辆缆车车厢,其建造须顾及乘客安全、保障乘客在上落 时及在缆车车厢内的安全,并须保障乘客不受用以拖曳或驱动缆车车厢的机器所 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