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社有资产监管制度
管理社有资产监管制度随着供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产权、资产结构及管理模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管理中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为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县社研究制定本办法。一、县社
管理社有资产监管制度 随着供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产权、资产结构及管理模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 化,管理中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为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实现社有资产保值 增值,经县社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县社成立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是经县社授权的资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界定社有资产范围,以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广泛开展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 究制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具体负责掌控全系统社有资产的运 营、开发、承租、转让等管理活动;授权办理承包租赁合同、建设立项等各种审批 手续;研究资产运营办法,通过吸收内外资金,盘活供销社资产,实现资本有效运 营。 二、开展以“清产核收”为目的的资产清查活动,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立即着手 清产核收工作,在清产过程中重点要弄清三个问题:一是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无 原始依据的土地,参照有关法律,对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视为无争议土地。二是 要区别划分土地、门市及房屋租赁年限和承租办法,以此判定社有资产的租赁承包 所创造的未来经济效益。三是结合承包租赁合同的清理,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并进行 造册登记。要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承包租赁的单位或个人逐一核对,没有 签定合同的要补签,同时要将承租费收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县社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清产核收”的基础上,对供销社 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产权界定,对各类租赁承包合同进行认证,逐步规范审批程序和 审批手续。 四、为了充分发挥社有资产潜力,不因资产长期租赁费用集中收取而出现短期行 为,根据承租年限和交费情况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凡是承租费一年一交的,不论 承租期限多长均由资产管理公司审批;凡是承租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一次交费 的需经县社理事会研究审批;凡是供销社的新上项目和因情况需要转让或开发的土 地,都要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公司,由县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县社以文件形式作出批 复。 五、承包租赁费的上缴。承租期在十年以上的,其承租费收入全部上缴县社;承租 期在五年以上的,按承租收入的50%上交县社;承租期在三年以上的,按承租收 入的25%上交县社;承租期在三年以下的可向县社免交承租收入。为了克服短期 行为避免铺张浪费,县社将根据上缴情况,按规定分期返还所属单位。 六、县直单位要在企业改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县社全部实行资产回报管 理办法,对内实行股份制管理,对改制企业经审计确认的流动资金净值全部上交资 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企业所需经营资金由股金或个人集资解决,县社对置留企业 的固定资产将按照资产回报管理办法和资产回报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制企业的股金总量要控制在不低于按土地、大型设备及沿街门市评估价值的 49%,以降低经营风险所带来的股金损失,所收取的股金全部上缴资产管理公 司,集中统筹使用,本着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的原则,按照金融 信贷办法规范管理。 八、为了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县社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要把资产清查列为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