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6—17批准 1997—07—01实施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598—1《灯具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01—1996 . 1996—06—171997—07—01 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 前言 IEC598—1GB7000—86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对进行修订 IEC598—11992LuminairesPart1Generalrequirementsandtests 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与:《:》完全等 同。 这样,通过使我国的灯具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等同,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以及国际质量认 证开展的需要。 GB7000—86GB11—19931 对进行修订时,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 11IEC59811992 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第章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用的-:保持 一致。 IECIEC598—11992 由于我国的电线电缆型号与不同,在本标准中运用了我国的线规。又由于:中引用的 IEC 其他标准,其中一部分已制定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还有一部分我国还没有制定,在本标准中, IEC 已制定为我国标准的列上我国的标准号,并用括号列出相应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没有制定为我国标准的, GB1221993222572 根据.一《标准化工作导则第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中.. IEC 的规定,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列上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GB7000—86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 ABCDEFGHJK 本标准的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都是标准 的附录。 LMNPQ 本标准的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附录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志尚、王柏松。 IEC 前言 1)IEC 由对所表述内容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技术文件的正式决定或协议,表达 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2) 这些决定或协议以推荐的形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被各国家委员会所认可。 3)IECIEC 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希望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所有的国家委员会应采纳推荐的文本作为他们 IEC 国家的标准。推荐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别,应该尽可能在国家标准的后面注明。 4)IECIECIEC 并未制订任何关于表示认可标志的手续。如有对某项设备声称符合的某项推荐标准时,对此 不负责任。 IEC34()34D() 本标准由第技术委员会灯泡及其设备的第分技术委员会灯具制定。 IEC598—119861988 本标准为的第三版,取代其年的第二版和年的第一次修改案。 本标准文本以下列文件为基础: 六月法的文 表决结果的报告 34D()153 中央办公室 34D()175 中央办公室 34D()154 中央办公室 34D()176 中央办公室 34D()156 中央办公室 34D()188 中央办公室 34D()157 中央办公室 34D()189 中央办公室 34D()158 中央办公室 34D()179 中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