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装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装修、维修、拆除等活动中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 任落实、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监理 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履行相 应职责。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领 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项目的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 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工友的安全培训,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作 时限、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器材, 第1 页共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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