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私有出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5)城住字87号 山西、内蒙、辽宁、吉林、江苏、安徽、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城住字号 (1985)87 山西、内蒙、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浙江、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 宁夏等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关 ()() 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 真研究试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转中央书 () 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一九五六年一 ( 月十八日,和一九六四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 ) 报告》国房字号规定,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 (21) 从一九五六年起,全国设市的市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县镇陆续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 房共万户,面积万平方米。 62.4111648 我国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也 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于当时开展工作的时间比较仓促,调查研究不够,工作粗糙,加 上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遗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 “” 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较晚的县镇,发给房主定租的时间 很短,甚至没发;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还有一些没有进行 过私房改造的县镇,今后是改还是不改也没有个说法。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 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 ( 不够改造起点的出租房被改造的应按政策实事求是地给予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