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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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 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 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 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 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 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 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 》、《》等进行处理;不确定 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等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 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 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 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 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