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

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编者按】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是今年执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普遍反映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为进一步推

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 【编者按】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是今年执法 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普遍反映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 大。为进一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汇总整理了《关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供各地在工作 中参考,以便更好地把握政策界限,提高工作质量。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违法行为问题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问题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它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 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 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有以下五个特点: 1.规定了下级规划应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规划的控 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的控制指标。确立了规划体系的总体控制 作用。 2.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确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 总量的法律地位。 3.规定了县乡规划应当进行土地分区、明确用途,乡级规划还应公告。将规划落实 到地块,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强调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4.规定了规划、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修改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体现了规划执行的严肃性。 5.既规定了土地调查、统计数据的法律地位,又规定了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和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既保证了规划的科学依据,又提供了检查规划实 施的新科技手段。 (二)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 组成,形成了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全国和省级规划出宏观控制性规划, 主要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严格控制城市、集镇和村庄用地规模的前提 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县乡规划属实施性规划,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规划的指 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主要用途和区内土地使 用条件,为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土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依据,为政府审批 农用地转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依据。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是政府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省会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 统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另外,为了减少审批工作的难度,《土地管理法》还作了 这样的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批准权是与上述批准权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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