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物业系统管理办法

1、 补充合同(含年度补充合同)增加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 万元),按合同范本签订的,由地区物业公司品质管理部审核后报地 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无范本或未按合同范 本签订的,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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