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集合物”得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

“”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 的冲突 “” 内容提要: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集合物得成 为一项交易的标的,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权的 概念和性质,必然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关键词:一物一权双重所有权 在支撑古老的物权法理论的几个基本原则之中,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最为巩固,引起争论 的只是公示效力的区别(对抗效力、成立效力抑或二者的折衷),但此原则本身的价值,却 是无可置疑。而物权法定原则,则屡遭非议,几乎成为物权法之保守性的代名词。至于一物 “ 一权原则,虽不至于落得如前者的下场,但对其予以改革的呼声,仍甚嚣尘上,而所谓双 ”“” 重所有权的理论,则是改革派中最极端的主张。在我国,此种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权而 发生的理论,甚至成为我国物权法制定中时明时暗、反复纠缠的主要问题之一。一物一权原 则究竟应否成为现代物权法改革的对象?双重所有权理论究竟能不能代表物权法的进步?本 文特对此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学界同行。 一、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 物权所要确定的,并非任何人与任何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特定的人与特定的物之间的归属关 系。而由于物权的标的须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便生出一物一权主义。 “” (一)一物一权的含义及其理由 Eine Sine Sache,ein Recht 对于物权法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学说上存有两种不同解释: 一种为多数日本及台湾学者的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 [①] 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另一种是中国大陆一些学者的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 [②] 仅能设定一个物权,而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其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两种解释中,当以前者 为妥。原因在于,一物一权主义为物权法学说上的归纳,目的仅在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之间 的关系:其一,物权标的的独立性决定了一物之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故只有完 “” 整的、能够独立存在的一物才能成立所有权;其二,前述物权标的的同一性质决定了所 “ 有权必须设定于一个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由数个物所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亦即一 ”[③]“ 物仅有一权,故数个物不能成立一物权,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而如果将一物一 ”“”“”“” 权主义扩张适用于他物权,则明显缺乏逻辑支撑:倘一物一权之权指物权,则 任何他物权的设定,不能排除物之所有权(即在设定有任何他物权的情形,由于所有权的必 “” 然存在,就不可能一物一权)。至于两项用益物权(不能相容之他物权)于同一物之相互 “” 排斥,在所有权存在的情况下,也并未说明该物之上仅为一权。近代物权概念系由所 有权发展而成,所有权居于物权体系之中心,物权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往往是透过所有权而加 以充分体现。因此,表达所有权与其标的物之间关系的一物一权主义,极好地展示了物权之 最为原始的、基本的特性,即人对物的排他的独占。 对于一物一权主义的根据或者理由,依照通说,认为近代物权法上的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对罗 “”Duorum 马法的继受:早在罗马法上,便已存在关于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 )的规则。这一规则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各国所采用, 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便于物权支配对象即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使其支配之外部 范围明确化,以便法律对其支配予以保护。为此,一物一权与物权法定两项原则相互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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