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

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 我国199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在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

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 我国199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在保护生产经营者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 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现行《反法》的缺陷日渐显现, 法规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作为该法执法主体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的执法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调整范围的缺陷 学术界把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统 称为反竞争行为,法律界把现代竞争法分为反垄断法和反不 正当竞争法两部分,在反垄断法中包含了反限制竞争的规定 (但这三者间关系密切,没有绝对界限)。 我国《反法》对“假”“骗”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予以高度立法,但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定 并不全面。《反法》具体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 包括不正当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随着市场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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