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 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 作,预防 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号)以及《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7(GBZ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 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等法 158)(GBZ/T203) 律、规章和标准,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告知 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 存在的职业病危 害防护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 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因素、措施、 职 在工作场所中 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 识是指对职 业病危害警示标 病危害觉并采取相应 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示线、警示 业产生警警 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 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 劳务派 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 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 技术 规范》的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 离岗时的 (GBZ188) 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 必须按照国家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