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 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 筛查、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以及农村家庭接生等。 第三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办 法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 证》或《家庭接生员证书》。 第四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实行分级管理。 (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 疾病筛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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