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
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 音乐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办学条件,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中小学音乐教室工作规程 音乐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全面开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 改善我市中小学音乐教学的办学条件,促进音乐教学水平的进一步 提高,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一条中学、城镇小学、十二班型(含十二班型)以上的农村小 学必须建立专用音乐教室。 十八班型以上的城镇小学应建立两个专用音乐教室。 小于十二班型的农村小学可不设专用音乐教室,宜以多功能教 室兼用。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专用舞蹈教室。 第二条有两个以上音乐教室的学校,每个教室的音乐教学的功 能应有所侧重,教室内的音乐设备和器材的配置应表达各自的特 点。 第三条音乐教室的使用面积:城镇中小学应不小于67平方 米,农村中小学应不小于52平方米。 第四条音乐教室应选择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防止声 音对其它教学的影响。音乐教室如果设在连续走廊或教学用房处, 应换装隔音门,并封闭与走廊邻近墙上的窗户。 第五条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音乐教室铺设有弹性的架空地板地 面,以适应不同音乐教室形式和课外文艺活动的要求。 第六条音乐教室应配备活动式合唱台和方便学生座位移动的凳 子。 第七条为创造良好的音乐欣赏环境,音乐教室宜敷设吸音材 料,以改善音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