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巡查奖励制度
违法建筑巡查奖励制度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违法建筑巡查奖励制度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 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 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撤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 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 立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立,依照 建立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工 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 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立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立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违法建立行为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控制源头、快速处 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那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本市严禁各类违法建立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 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