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总体意见
学校管理总体意见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
学校管理总体意见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 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 展”的思路,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发 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全 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省中小学 办学行为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 小学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 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 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民办学 校必须纳入全县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未经县 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对批准筹办、 试办的,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设置条件,逾期不达标,取消筹 办、试办资格。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 收回办学许可证。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 标准,逾期不达标将按不合格论处。坚决制止不符合教育规划, 第1页共 1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