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之二)+人大复印资料
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之二) 人大复印资料【 文献号 】1-1400 【原文出处】比较法研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902 【原刊页号】227,244 【分 类 号】D415
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之二) 人大复印 资料 【文献号 】1-1400 【原文出处】比较法研究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902 【原刊页号】227,244 【分 类号】D415 【分 类名】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复印期号】199909 【标 题】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之二) 【作 者】肖建华 【作者简介】肖建华,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正 文】 四、我国的代表人诉讼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2年,我国颁行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立法中 没有涉及群体性诉讼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商品化和市场逐渐深入,涉及多数人利益 的群体纠纷大量出现。这些纠纷如不妥善解决,不仅影响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社会 秩序的安定,司法实践对于这些群体性纠纷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 法原则进行大胆探索,寻求群体性纠纷解决的思路。早在1983年四川省安岳县人 民法院就审理了四川省安岳县元坎乡、努力乡1569户稻种经营户与安岳县种子公 司水稻稻种购销合同纠纷案,创我国大陆代表人诉讼的先例。以后几年间,全国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