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金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装饰装 修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新 建、改扩建住宅以及原有住宅业主或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 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金华市建设局是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 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 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底层开挖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破坏建筑基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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