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近日,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可谓是沸沸扬扬,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也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爱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
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近日,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可谓是沸沸扬 扬,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也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爱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但笔者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还仍 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的行为只是伤害、虐待动 物的行为,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伤害、虐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人,并 非动物,所以刘海洋的行为并不构成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要件。按照 罪行法定的原则,我国在此确实存在法律的空白。 也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 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 常的经营活动。但笔者对此看法不敢苟同。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 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 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系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 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并有非法经营牟利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