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一條 本細則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初任教師,指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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