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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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 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 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 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 (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 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 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 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 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 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 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 施工作。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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