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河北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

河北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 -12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河北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 -12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 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 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 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 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 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 第1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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