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那么〔试行〕二.一一年十月一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城乡规划治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和衡阳市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那么〔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城乡规划治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本准那么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那么执行〕.各县〔市、 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标准,参照本准那么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限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 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那么. 第二章建设用地限制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 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 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那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工程,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根底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限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领先申请调 整限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限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限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那么?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 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限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工程批准文 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标准、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确实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工程,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即征用并 50% 拆迁至道路中央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 50%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工程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局部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效劳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根底设施外,建设工程自身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工程独立建设的最小用 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到达以下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序号 最小用地面积* 口 工程内容中 建筑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