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2)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管理的补充意见为充分体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 ( 含开发性安置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 ) 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现就《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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