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规划,及与办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办学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园长应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

黑龙江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和办学规划,及与办学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办学章程和各项 规章制度等。 第二条 民办幼儿园园长应有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经 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以上 学历,并持有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 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办园形式相适应的 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职工队伍。其中,全日制幼儿园教 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应为1:6至1:7,寄宿制应为1:4至1:5。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持有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颁发的幼儿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专职保健医应为具有任职资格的医务人员,并受过幼儿保 健培训,持有合格证。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园舍 应独门独院,有室外活动区域,并有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 道。办园规模应达到大、中、小3个班以上,小班每班不多 于25人,中班每班不多于30人,大班每班不多于35人。 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并按办园 规模、办园类别设定相应的活动室,幼儿人均活动室面积不 少于1.2平方米,教寝合一的,人均面积应在1.5至2.0平 方米,并有相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寄宿制幼儿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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