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之我见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之我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

16 第页共页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和解或调解之我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 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 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司 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方式审结的自诉案件,或者由自诉人与 被告人自行和解撤回起诉的情况是较为普遍的。但是,笔者认为,这 项法律制度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以下许多 无法回避的问题。 第一,对犯罪事实及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 众所周知,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 统治秩序,通过立法程序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 的法律。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它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犯罪所要具备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以及犯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 具有明确性、肯定性和规范性等特点。因而,应该说,我国刑法针对 自诉案件中各种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同其他刑事犯罪构成的认定标 准一样,都是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不能以任何人包括自诉案件的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意志而变更、转移,故不能允许进行和解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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