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全文及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 第一条 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 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 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 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 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六)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情节的情形, 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情节并综合其他情节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