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
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1日在日内瓦正式成立的。该组织的成立,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成为管理当今
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 定》于1995年1月1日在日内瓦正式成立的。该组织的成立,取代 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成为管理当今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 和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政府间国际贸易组织,并由其《建立世界贸易 组织协议》及其附件共同构成规范、调整当代国际贸易关系的多边法 律体制,即本文简称之WTO体制。由于WTO体制是在1947年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体制(GATT)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GATT的基本法律 制度是建立在以若干基本原则为基础,并由一系列的例外条款、保障 措施和特殊规定所构成;这些原则、规则除某些被修改和补充外,大 部分被WTO体制所吸收,成为WTO体制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构成 GATT多边法律基础的若干基本原则,则几乎为WTO体制所全面继承, 并不同程度地扩大适用于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新领域。研究有关原则,特别是探究我国加入WTO 后区域适用之对策,在我国即将入世的今天,已经显得十分重要和紧 迫。因为,徘徊数年,理论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国家对策的研 究上,未能转移到对区域政策的法律研究。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二 十多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与贸易有关的制度规章,各地 多有不同;但WTO规则不仅对各成员政府提出非歧视贸易原则的立法 规定,而且对区域政府提出“法律统一”实施的许多要求。因此,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