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 定义与说明   1.1 定义   以下词句或用语,除依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工程 业主建立工程和托付监理单位供应监理效劳的对象,具体

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1.1 定义与说明 定义 以下词句或用 语,除依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 1.1.1 义。 工程 业主建立工程和托付监理单位 供应监理效劳的对象,具体状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工程所实施的一项或假设 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供应的物资和设备〕,其 1.1.3 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效劳 监理单 位依据监理合同所担当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效劳、附 1.1.4 加的效劳和额外的效劳,亦称监理效劳。 业主 托付监理单位供应监理效劳的单位或其合法继 1.1.5 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监理 单位受业 主托付供应监理效劳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 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依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 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到工程所在履行监理效劳的 1.1.6 机构。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 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与业主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依据上下文的内 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立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 监理 合同一般应包括:马路工程施工监 “” 理中标函或托付函;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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