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 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城 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 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方案管理、拆迁 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 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 进行或者未到达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方案审批备案。市、县政府应 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 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 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 展改革(方案)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第七条 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工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 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 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工程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和直辖市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 件,特别是拆迁方 案、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 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