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