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模式[★](二)
论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模式[★]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
论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模式[★]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侦查质量调研报告 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 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 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 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 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 2021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 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 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 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 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 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 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 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 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 整个案件的认定。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 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 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19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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