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行业境外职业资格备案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行业境外职业资格 备案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 要,加强境外交通技术(技能)人才的备案管理, 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行业境外职业资格 备案有 关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 要,加强境外交通技 术(技能)人才的备案管理, 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 进交通科学技 术的国际交流和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 人 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境外交通技术人才来 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是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认可 境外职业资格 目录清单》要求的取得外国相关机构颁发的职业 资格证书的境外人员, 应邀或应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从 事交通运输、交通建设专业服 务活动。 第三条境外交通技术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 须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认定,在省级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取 得《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技能认定合格证》。 第四条 企业(机构)邀请或聘请境外交通技术人员 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执业的,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申请交通行业境外职业资格备案 第五条申请交通行业境外职业资格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