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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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年 411573 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91 年月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726 年月日 201319 法释〔〕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411573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 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 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 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 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 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 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 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应当主动回避。 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 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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