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化工公司未遂事故管理制度
大型化工公司未遂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集团各企业未遂事故管理,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剖析未遂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有效减少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HSE
大型化工公司未遂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集团各企业未遂事故管理,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剖析未遂事故原因, “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有效减少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HSE管理 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1、未遂事故(含可记录事故、可记录伤害):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发生事 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含放射伤害)、环境污染(含放射污染)、财物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低 于1000元,但事故性质比较严重的事件。 2、可记录伤害:是指员工在生产、检修活动中,无违章情况下造成的轻微伤害,经医务 部门简单处理后即能参加工作的,不够轻伤标准的伤害事件。 第三条 分类 参照《XX集团事故管理规定》,未遂事故分为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伤 害、放射、环境污染等八类。 第四条 未遂事故归口管理 1、火灾未遂事故,由消防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安全、设备、生产、环保等管理部门协助 配合; 2、爆炸未遂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消防、设备、生产、环保等管理部门协助 配合; 3、设备未遂事故,由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协助配合; 4、生产未遂事故,由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5、交通未遂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6、人身伤害未遂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