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证据质证意见
书面质证意见现我司就原告杭州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补充提供的两份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银行扣款通知书”,我司认为能够证明原告确实已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75万元的款项,但是该证据不能说明该笔款的性
补充证据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