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证据质证意见
书面质证意见现我司就原告杭州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补充提供的两份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银行扣款通知书”,我司认为能够证明原告确实已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75万元的款项,但是该证据不能说明该笔款的性
书面质证意见 现我司就原告杭州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补充提供的两份证据发 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于证据1“银行扣款通知书”,我司认为能够证明原告确实已 经向死者家属支付了75万元的款项,但是该证据不能说明该笔款的 性质是属于工亡待遇的支付还是侵权性质的赔偿。另外,该笔款项是 否超过原告对死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还需进一步调查,但即使是超过了 其应负的责任,基于该结果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也不能认定其中有 原告代马太雪赔偿的部分。 对于证据2“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支付表”,我司不明白原告提 供此证据是要达到什么证明目的。我司认为,死者邱荣良既然被认定 为工亡,说明死者与原告之间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 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的情形不适用该解释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无权向我司追偿。 就本案而言,对于死者的损失,赔偿主体有两方即原告与马太雪。 原告方如要取得向马太雪进而向我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依据有两条, 即依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或依据死者亲属的授权。由于原告与 死者之间系劳动关系,其不能适用该第十一条第一款取得追偿权,而 死者亲属也始终没有声明放弃对马太雪及我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也没 有授权任何人代为主张权利,所以原告也未取得授权,故原告向马太 雪及我司请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