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范全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人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范全市人民防空 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 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 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和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 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 法、规范。 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制。具体按《贵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 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确定专职法制 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分工按《贵港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和岗位职责》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 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 执法。 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 避规定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