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居间方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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