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制度及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8172 〔〕 国科发火号 《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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