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不宜先庭外和解再审理

民事抗诉不宜先庭外和解再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第18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表明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

13 第页共页 民事抗诉不宜先庭外和解再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第18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 庭,这表明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进行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机 关派员出庭支持抗诉。而实践中却存在这样一种做法,即基层法院的 再审法官在审理检察机关抗诉启动的民事案件时,先动员当事人双方 进行庭外和解,强制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开庭审理。笔 者认为再审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也与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 相悖的。 首先,法院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有关程序。民事诉 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均应适 用第一审程序,同时还规定在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应一律实行开庭 审理。开庭审理是贯彻公开审判原则的主要形式。根据诉讼规则,对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调查核实,未经庭审调查 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官在开庭前未经庭审核实 调查,先入为主,盲目协调庭外和解结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案件 事实和证据认定的规则,以及自愿的调解原则,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第186条和第18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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