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实施细则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实施细则一、 讨论时限1. 一般情况下,患者死亡1周内进行;2.特殊情况(医疗纠纷、猝死病例)应及时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同时动员家属做尸检,凡同意尸检的家属必须在尸检志愿书签字,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实施细则 讨论时限 一、 一般情况下,患者死亡1周内进行; 1. 特殊情况(医疗纠纷、猝死病例)应及时讨论,形成初 2. 步意见,同时动员家属做尸检,凡同意尸检的家属必须在尸 检志愿书签字,然后保留于病历中。 凡死亡病例,医师均应询问死亡患者的家属是否同意尸 3. 检,如不同意尸检,死者亲属应在病历首页“是否同意尸检” 栏内进行签字。 参加人员 二、 一般死亡病例,由本组带组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持, 1. 本组全体医师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组医师自愿参加; 疑难病例或有纠纷病例,由科主任主持,科室所有医师 2. 和有关的医技、护理人员参加,特殊情况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讨论内容 三、 讨论死亡原因、病理报告、死亡诊断和治疗抢救是否适当、 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讨论程序 四、 经治医师汇报病例,包括:入院情况、诊断及治疗方案、 1. 病情的演变、抢救经过等。 管床主治医师、医疗组长补充入院后的诊治情况,对死 2. 亡原因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