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奖励款项的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奖励款项的相关问题(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__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以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建设工程为条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奖励款项的相关问题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__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建设方按照工程进度 支付工程款,以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建设工程为条 件,支付承包方奖励工程款的,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未按期支付工 程款项导致工期延误,对承包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建设工程产生 了实质性影响的,应认定为建设方阻止奖励工程款的条件成就,根据 法律规定,视为条件已成就,建设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承包方奖励工 程款。 本案争议焦点:增__程款400,000元和奖励工程款200,000元是否应 该支付。一审__认为,虽增加和奖励工程款是以2006年12月20日 前完工为前提条件,还约定了乙公司保证在近期投入900,000元。无 论是从支付时间还是支付金额看,均与其承诺不符,因此,造成工程 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的原因在于乙公司未及时付款,乙公司阻止增 加和奖励工程款的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因此,甲公司虽客 观上没有在期限内完成工程,但乙公司仍应支付增__程款400,000元 和奖励工程款200,000元。二审__认为,关于补充协议中有关20万 元工程奖励款,尽管以约定施工工期满足为条件,但乙公司的延迟支 付(复工后)工程款对甲公司施工形成了实质性影响,原审以之认定 前者阻止奖励工程款条件满足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