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安全责任制度
水电站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 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
水电站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 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 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 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