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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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育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作风务实、综 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 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 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 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粮关系迁 回原地,否则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 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 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因休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原因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现所在 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章学制、学分及课程设置 第五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在校修读年限3-8年。 第六条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要求为166学分,各专业毕业学分由当年教学指导计划确定。 第七条本科各专业课程设置包括通识课程、学科及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师范类专业设有教师教育课程。 各专业选修性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原则上为30%。 (一)通识课程包括通识课程①和通识课程②,通识课程①为公共必修课程,所有学生必须修读,包括思想政 治理论课、信息技术、大学外语、大学体育、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等课程;通识课程②为公共选修课程,由 历史与文化、文学与艺术、经济与社会、自然科学、健康与生活五大模块组成,每位学生可自由修读6-12学 分。 (二)学科及专业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及拓展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 程为专业必修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素养与基本技能,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与创新能力。专业方向 及拓展课程为专业选修课程,进一步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部分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跨学科、 跨专业自由修读。 (三)实践教学环节以提高学生能力为本,结合理论课程进行系统设计,包括课程实践、毕业设计(论文)、 专业实习、专业技能训练、创新性实践教学环节等,每位学生必须修读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 (四)教师教育课程包括教育理论与心理、教学管理与研究、教学技能与方法、教育实践类四大模块。师范类 专业学生须按规定修读相关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三章课程修读 第八条选课程序和手续 (一)学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参照学校印发的教学指导计划和课程简介拟定个人学习计划; (二)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教学秘书排课并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印发下学期的选课手册; (三)各学院组织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选课手册,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下学期选课工作。逾期未选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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