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幼儿教育法
台湾幼儿教育法台湾幼儿教育法第1条 幼儿教育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为宗旨。 第2条 本法所称幼儿教育,系指四岁至入国民小学前之儿童,在幼儿园所受之教育。 第3条 幼儿教育之实施,应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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