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探究

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探究摘要:在我国现有的从属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不享有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权的权利,由此带来了诸如社保制度的向心力不强、灵活性不足以及独立性缺失等问题。

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探究 摘要:在我国现有的从属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 者都不享有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权的权利,由此带来了诸如社保制度的向心力 不强、灵活性不足以及独立性缺失等问题。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的缺失违背了社 会保险的风险分担与辅助性两大基本制度原则,并最终侵害了社会保险本身所应 具有的自治性。其背后的原因是受制于制度转型中的政治、经济以及观念障碍而 不当设置的社会保险人所致。参照他国之经验,基于社会保险的本质属性及我国 特有的国情,应当以公法社团形式构建独立的社会保险人,从而确保雇主和劳动 者管理社会保险事务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从属性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风险分担;社会保险 人在工业社会,社会保险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建立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而 在从属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风险的分担与化解不仅体现在雇主和劳 动者缴纳保费的形式上,还体现在其参与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运营上。雇主 和劳动者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权利即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①其是维系社会 保险独立,防止社会保险功能异化的重要保障。但长期以来学界对雇主和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权利缺乏足够的关注与学 术探讨,对由此带来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问题也缺乏深刻的反思。基于此,本文 将指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的缺失违背了社会保险的风险分担与辅助原则,并导 致了一系列问题,继而通过探究其背后的成因,结合我国的实际,来确定雇主和 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应有的权利,从而构建一套真正体现社会法原理的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问题提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权缺失 (一)现状分析。在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无论雇主还是劳动者都不享 有直接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征缴 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关系。依据《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的相关规定,雇主作为投保人在社会保险征缴法 律关系中主要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和协力义务,前者主要是指缴费和代扣代缴社保 费义务(《社保法》第60条),后者主要是指围绕金钱给付义务展开的提供社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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