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 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 动,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学习、旅游、就医或者因公 从事其他活动者除外。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 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 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六条流 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 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第1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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