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高等院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为客观、合理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激发广大教师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促进教师成长,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
高等院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 为客观、合理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激发广大教师从事人才 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促进教师成长,提 高办学质量与效益,形成推动教师和学校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特制定本 暂行规定。 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定原则 1. 尊重规律,科学导向; 2. 强化基本,突出绩效; 3. 分类管理,分级考核; 4. 学校主导,学院主体。 二、考核对象及分类 (一)考核对象 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 (二)岗位分级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的大小,教学科研岗位设置正 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和一至十二级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 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为初级岗 位。 (三)岗位分类 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设置教学为主型、 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三类。其中,教学为主型岗位原则上适用于公 共课、公共基础课教师,或55岁以上的专业课教师。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 按照不同岗位类别的标准对教师岗位类别进行认定。 全校专任教师均须承担基本工作量。基本 三、基本工作量的要求 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三部分组成。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