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第一条 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旗县(区)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 第二条 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 细则。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落实煤 第三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 设和落实。同时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 矿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 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 第四条 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 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